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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五四依品第八(第1页)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五(四依品第八)

释以四果拟菩萨 位释三乘十地 出瞿师罗经魔变作佛事释 正法余八十年前三十年事 释四依人修因久 近辩信不信相

四依品第八

案。僧亮曰。此品答云何得广大问也。广上依经流通也。四相说其德。此四出其人所住。因说流通者。如来解脱。理幽事远。恐后弘之无人。于常住因果。不生信也。若不信果。则不行因。虽说无益。是故先辩流通也。大分为八段。第一就菩萨地。配四人相。第二显须四依之相也。僧宗宝亮曰。明降魔方法也。第三出流通经时及处所也。智秀曰。广四依人化功也。第四辩四人师及弟子。修因远近也。第五说不信四依之失。信者之德也。僧宗曰。劝信经也。第六明应敬重师也。第七叙四依人之益。谓依经修行。除八种不净。内虽犯戒。不失福田也。僧宗曰。简福田也。宝亮曰泛明福田相也。第八会宗明人。能知法人。即是法不违昔说也。

佛复告迦叶善男子(至)为世间依安乐人天。

案。僧亮曰。末世通法。非声闻之位。而以配菩萨者。但以声闻法服出家。其身正故配之。菩萨树自正之义也。虽晦迹俗流。而清白无染。量同罗汉也。此下八段之第一。配显四人相也。依声闻所断见谛及欲界思惟。以配菩萨断三界烦恼。始终作二人也。依声闻为三界思惟。以配菩萨所断者。习始终作二人。合为四人。僧宗曰。护正法者。不使耶侵毁也建立者。令法不坠也。忆念者。存而不忘也。智秀曰。此第一段中。有三章。此第一总举数叹德也。

何等为四有人出世具烦恼性是名第一。

案。僧宗曰。声闻位中。始于内凡夫。终阿罗汉也。菩萨位中。始于住前。终期十地。取少分相似。相拟配也。此从四意止。至世第一法。拟住前三十心。并是折伏道。未得真无漏也。宝亮曰。始得假名法空。伏见谛重执也。智秀曰。此下第二章。列数置位也。依断结经云。得众生空。至第七品。心已上信首五根立。未入真无漏。如声闻人。始于暖法。终世第一法。

须陀洹人斯陀含人是名第二。

案。僧宗曰。声闻以见谛为粗。思惟为细。菩萨以三界为粗。习气为细。今六位终心。断三界结尽。如须陀洹断见谛尽也。七住始侵习气。如斯陀含侵思惟结也。宝亮曰。从初地讫六地。若一豪惑未尽已来。如须陀洹断见谛惑尽。斯陀含断欲界思惟六品结尽。证果行向。但使欲界一豪惑未尽。犹名斯陀含。以未离欲界故也。

阿那含人是名第三。

案。僧宗曰。欲界惑尽。侵上二界思惟。不还下界受生。明八地以上。断三界外。若粗若细。不复还三界受生。而七地不尔。容有身在欲界。成七地者。终不得。仍进八地不逐之。名则不显也。论此义势。应通十地。但为赞叹十地。以配第四人故也。宝亮曰。六地满足。后更进。所断讫乎。九地断色心尘。粗障已尽。不复受三界生。故取类第三果人。

阿罗汉人是名第四。

案。僧宗曰。经言十地菩萨。当知如佛其有象王。视观形容似佛。是故前问云。实非阿罗汉。量与罗汉等也。事乃应喻。声闻罗汉。既位邻于佛。以其智用明胜形仪。量与佛罗汉等也。宝亮曰。罗汉断三界结尽。而习气未除。以类十地菩萨。断色心粗障乃尽。而色心集起之源未断。以为类也。智秀曰。罗汉是四果之极。十地是万行之极。义是同也。

是四种人出现于世(至)为世间依安乐人天。

案。智秀曰。此下第三章。广显德位也。

云何名为具烦恼性(至)是名凡夫非第八人。

案。僧宗曰。向合则为四。开则为八。是为声闻之与菩萨。各有其向。则成八也。犹如第十六心。结成初果。十五心已来为近向。五方便为远向今菩萨以六地为果。五地以还为近向。三十心为远向。罗汉以三界尽为果。无碍道以还为向。中闻果向。以意唯拟。是则第八名同。高下为异也。恐人谬解故。复简之言。是住前地之名字。第一从未得假名法空。邻四念处人。名干慧地。第二从得四念处以上。至世第一法。信根立者。名之性地。第三从登苦忍心以去。至未得须陀洹果以来。名八忍地。第四断见谛尽。名为见地。第五得斯陀含果。名为薄地。第六得阿那含果。名离欲地。第七罗汉果。名已辨地。第八辟支佛地。第九菩萨地。第十佛地。从上来作第一数。至八忍地。是圣人位。今言非此第八人。是性地凡夫。为初依也。所以须作此料简者。昔小乘教中十地。有因果两别。从性地至八忍地。皆是须陀洹向。今大乘十地。无因果异。而以性地。作初依时。恐人犹作昔意。谓须陀洹向尽。是初依人。欲指性地。故简出八忍地也。

第八人者不名凡夫名为菩萨不名为佛。

案。法瑶曰。八人之名。名复滥佛。从佛下数至此地。为第八。从此地上数至佛。复是第八。今以菩萨名之。居然非佛第八也。

第二人者名须陀洹(至)名为菩萨已得受记。

案。僧亮曰。菩萨有三位。初地得无漏。是心位也。八地无漏。是身位也。第十地。是法王位也。明此第二依。未得八地以上二位也。法瑶曰。制十地为三住处。三住处者。六地已还。未出三界。秽国一住处。七地是二国中间。非净非秽。为一住处。八地已上。相心都尽。名为净国。为一住处。言此第二人。未得七地以上住处故也。僧宗曰。所以复须简名者。圣位有三。而此人是四中之第二。恐滥圣位之第二。故须简也。第三人者。圣之第二。即是四中之第三也。宝亮曰。就第二依人。向上数第三为第二。而第四为第三。虽复未得此位。而已得受记。登圣无漏也。

第三人者名阿那含(至)是则名为第三人也。

案。僧宗曰。客尘者。以三界外惑为旧。三界内惑为客。以根本为义也。如前品说灯烬。譬后明不还义也。

第四人者名阿罗汉(至)名人中胜为归依处。

案。慧朗曰。略举三德。释罗汉也。断诸烦恼。释杀贼也。逮得己利。释应供也。所作已辩。释不生也。如序品中所释也。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亦无敬念而作依止。

案。道生曰。执无常者。必畏常说。如必畏者。四依出化。则成魔矣。僧亮曰。第二说须依者之相也。常说依法不依人。今舍法依人。惧魔道乱真。故下引成经证。魔为乱未。若能依法者。不须依人也。僧宗曰。将明恶世魔以坏乱。要须四依降其方法先假为依之辞耳。就降魔文中。可有五翻。第一引瞿师罗经为难。第二譬明声闻须依菩萨也。第三明菩萨由有经力故解降魔。第四明魔于二乘心无所畏。唯四依人力能降之耳。第五明声闻于外魔生怖畏也。此即第一引经为难也。谓瞿师罗。是须陀洹人。尚不免为魔所坏。况余人耶。下以衔物坚持。喻须陀洹。理当不为魔之所乱。一往于形仪之中。不能不惑耳。

佛言善男子于我所说(至)如是作已长夜受乐。

案。道生曰。此明说常有真有伪。不可其不信也。僧亮曰。依经法以捡实。则知说者之善恶也。智秀曰。次明世间应须依此四人。受降魔之法也。迦叶前后。凡作两翻难。第一谓魔能现作佛像。真之与伪。何由可分。今此答中有两意。此即第一。且一往许令分善恶也。

善男子譬如偷狗夜入人舍(至)如彼偷狗更不复还。

案。僧宗曰。魔譬狗也。夫狗欲为盗。必见其外。无守护之人。内有昏夜之闇。是以得入。魔亦如是。外无善友知识。内有无明[雨復]心。魔得为乱也。闻慧甚卑。喻之婢。使以微明之中。捡魔虚实。以五系之力。魔即去矣。智秀曰。劝行者。以理捡魔。即是捡魔之方也。

迦叶白佛言世尊(至)所可言说未必可信。

案。僧宗曰。此问意。明四依无益。何者。若力能降魔者。则不假四依。若不能降。则形仪相乱。云何可寻。智秀曰。此第二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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