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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本常识(第1页)

第三节:基本常识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与纪检工作相关常识,包括纪检工作指导思想、常见处分类型、“四种形态”等。通过学习,掌握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相关概念和区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旗帜,是做好新时代纪检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纪检人员必须不断学思践悟、融会贯通,掌握运用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自觉地具体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纪检工作行稳致远。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深化标本兼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一)相关定义[相关内容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有5类,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党纪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党纪处分种类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一样。组织处理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党纪处分适用对象为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作出处理的主体不一样。组织处理是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党纪处分由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处理种类不一样。组织处理有5种: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处理处分的影响不一样。组织处理: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二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晋升职级,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降职处理的,二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党纪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三、党的“六大纪律”

“六大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牵头管总的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

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严肃党内生活,党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纠正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纪律审查中,第一种形态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2种情形以及提醒(谈话提醒)、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检机构应认真研究政策尺度和量纪幅度,力求执纪达到最好的政治、纪法、社会综合效果。第二种形态包括:党纪轻处分、政务轻处分(轻处分)或公司纪律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主要针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如实向组织讲清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采取的纪律处分和问责措施。第三种形态包括:党纪重处分、政务重处分(重处分)、公司纪律重处分,以及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五项组织措施。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对于违法立案的特别是“三类重点人”,认真审查、严肃处理。第四种形态包括:驻公司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各级纪检机构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交由驻公司纪检监察组立案调查或协调地方纪委监委调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及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等情形。

思考与练习

1。回答: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什么?

2。回答: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有什么区别?

3。记忆:党的“六大纪律”及其含义。

4。记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内涵。

本章小结

本章的学习重点包括纪检人员的角色认知、基层纪检工作的主要法规制度、与纪检工作相关常识等内容,学习难点是基层纪检工作相关党内法规、企业制度,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学习上需要注意联系党内法规和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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