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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线索处置的制度要求(第1页)

第二节:线索处置的制度要求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问题线索相关制度要求。通过学习,了解线索处置的多种制度要求。

一、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制度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分管纪律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确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

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制度具有以下作用:

对一些疑难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专题会议对一定范围内的问题线索集体研究、逐项排查,排查出具有可查性的“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对一些疑难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防止问题线索长期搁置。

研判政治生态。纪检机构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定期进行分析和研判线索,及时掌握政治生态和“树木”“森林”情况,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推动标本兼治。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有效化解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二、问题线索汇总核对和报告制度

纪检机构需加强对线索处置的过程管理,通过定期汇总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抽查监督检查、审查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台账,监督检查是否存在线索底数不清、处置不及时,以及未经批准、授权处置线索等问题,及时纠正线索处置中的偏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规定:“履行纪律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处室或人员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处室通报。”这就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分流的线索,必须全程跟踪、定期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防止久办不结、失管失控。一方面应加强督促办理,对承办部门定期统计通报问题线索处置工作量开展绩效监督;对问题线索,逐件登记办理用时,到期及时提醒,定期汇总分析,呈报领导参阅。另一方面,对承办部门和下级纪检机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加强指导,统一处置标准,推动线索处置形成一盘棋。

三、重要线索处置向上级纪检机构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上级纪检机构对下级纪检机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这既体现了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也体现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既是组织原则,也是工作程序,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对于在监督执纪中发现或地方纪委监委、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交的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经先期了解认为需要开展监察调查的问题线索,各级纪检机构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填报《上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逐级上报至驻公司纪检监察组,由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织统筹办理。”第十条规定:“各级纪检机构应当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执纪,明确本单位党委管理的助理、副总师、部门正职、下一级单位正职及本部管理人财物等部门副职人员为本单位党委管理重要人员。对涉及本单位党委管理重要人员的案件和窝案、串案、案中案等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提出处分意见前,按要求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请示,必要时可当面汇报情况。”

四、问题线索的综合运用制度

纪检机构要充分利用好问题线索,发挥好问题线索在发现问题、了解政治生态、推动标本兼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开展以案促改工作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要求,各级纪检机构应将以案促改工作贯穿检举控告受理、问题线索处置、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全过程。对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落实不力、两个责任弱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政治生态恶化等问题,及党员干部日常监督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通过提醒谈话、约谈、下发立行立改通知书或建议书等形式督促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其中,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可以使用《纪检监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纪检机构可以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书》。

(二)落实“一案两报告”要求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的要求,各级纪检机构应当落实“一案两报告”要求,对立案处分案件及时开展剖析,提出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廉洁风险的建议。

(三)开展专题分析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要求,各级纪检机构定期开展检举控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分析,提出以案促改建议,报上一级纪检机构,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典型性问题以及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单位或部门及时开展专题分析,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要求,各级纪检机构应当加强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通报可采取文件通报、会议通报、网站通报等形式。

(五)推动各类监督贯通联动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推进纪律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联动。纪检机构纪律检查监督管理处室应按要求将被监督单位和对象的问题线索处置及审查情况向监督处室通报。纪检机构监督处室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纪律审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借助同级党组(党委)反腐败领导(协调)小组平台,纪检机构应当将审查发现的易发多发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分类向组织、审计、物资等开展专业监督工作的部门进行通报。纪检机构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需要,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思考与练习

1。讨论:如何理解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制度?

2。讨论:如何理解问题线索汇总核对和报告制度?

3。思考:重要线索处置为什么要向上级纪检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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