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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件审理类型(第1页)

第二节:案件审理类型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案件审理的几种类型及相关概念,分别介绍自办案件、报批案件、征求意见案件、备案案件4种案件审理类型和划分标准。通过学习,掌握案件审理四个类型的定义和不同类型间的区别。

一、自办案件

自办案件是指本级纪检机构立案审查的案件,其中有的处分批准权限在本级纪检机构或者同级党委,有的在上级党委、纪委。

自办案件的受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本级纪检机构监督检查、审查、干部监督等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违犯党纪案件之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移送审理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经初步审核,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级纪检机构受理的案件范围。

(二)案件已经审查终结。

(三)被审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

(五)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移送审理。

二、报批案件

报批案件是指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纪检机构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此类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会议讨论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呈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下达批复。报批案件的受理范围是:

(一)拟给或免予党委委员党纪处分的案件,报批依据为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拟给予有关党组织改组或解散处理,需要呈报本级党委审查批准的案件,报批依据为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拟不开除党籍的案件,报批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四)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案件,报批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五)拟给予纪委委员党纪重处分的案件,报批依据为《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二条。

三、征求意见案件

征求意见案件是指上级纪检机构的案件审理部门解答下级纪检机构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理、程序等方面提出的咨询。

受理征求意见案件,一般应遵循分级受理的原则,即本级纪检机构及其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一级纪检机构及其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对越级请示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实践中,案件审理部门主要受理在案件处理阶段确属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需要研究探讨的新类型案件这两类案件征求意见。对下级纪检机构尚处在审查阶段的案件征求意见的,一般不予受理。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违纪违法事实审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二)有关党组织和纪检机构的审查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将几种意见同时提出,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是本级纪检机构所属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应附该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三)被审查人的忏悔反思材料和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意见。

(四)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四、备案案件

备案案件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由批准机构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规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机构报告处理情况以备查考的案件。

思考与练习

1。记忆:案件审理四种类型。

2。思考:自办案件和报批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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