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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案件审理基本概念(第1页)

第一节:案件审理基本概念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案件审理过程的基础概念,分为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概念、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审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别等部分。通过学习,重点掌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审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别。

一、案件审理基本概念

案件审理,是指纪检机构案件审理部门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查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定性、处理建议,办案程序、手续,以及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既是案件审查工作的继续,也是对案件审查工作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是纪检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和最后环节。案件审理部门肩负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政治使命,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大局中来认识,准确把握执纪执法理念和要求,这是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石。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应当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工作是在审查结束后对违纪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工作。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纪检机构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即审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决杜绝“先定后审”“未审即定”和“查审不分”等问题,这是建立纪检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党纪严肃性的制度性保证,是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对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纪检机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水平,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坚守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基本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国家电网公司案件审理工作部门和职责

(一)案件审理部门

案件审理部门是纪检机构专门负责审理的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纪检机构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二)案件审理职责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第二章第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1。审理经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审查终结,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审理经本级纪委审查终结,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

2。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和指定管辖的案件;审理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上级纪委交办和指定管辖的案件;

3。审理下级纪委报批、备案的重要案件;

4。受理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5。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案件审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对下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其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案件审理程序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案件必须经过以下审理程序:

1。案件审查终结后,案件审查处室应向案件审理处室移送案件,移送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本级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该案件已审查终结;被审查人的行为确属错误行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案件审查材料齐全;已报经批准移送审理。

2。案件审查处室移送案件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移送材料应包含: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审查报告;被审查人忏悔反思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起诉建议书》(涉嫌职务犯罪);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3。案件审理处室收到案件移送审理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受理,与案件审查处室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于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案件,经请示报批后,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案件审查处室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予受理;对尚未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没有形成审查报告的案件,不得受理。

4。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案件审查处室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处室可以提前介入。

三、审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别

(一)拟给予纪律处理的案件

纪律处理是指对党组织的改组、解散处理以及免予党纪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党员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该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如属于其他情形,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未做出免予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不移送审理。

(二)拟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依据党章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等规定,拟给予中共党员党纪处分的案件需移送审理。其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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