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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金刚身品第五 名字功德品第六(第4页)

非作非不作。

案。僧亮曰。谓是了因非作因也。

非依非不依(至)除一法相不可算数。

案。僧亮曰。不可一方一数取也。僧宗曰。若谓得一法相。在百非外者。亦除之也。一解云。除方便一法也。

般涅槃时不般涅槃。

案。僧宗曰。物见有灭。竟不灭也。

如来法身皆悉成就如是无量微妙功德。

案。僧亮曰。总结上也。

迦叶唯有如来乃知是相非诸声闻缘觉所知。

案。僧亮曰。结上不思议也。

迦叶如是功德成如来身非是杂食所长养身。

案。僧亮曰。结上法身妙极。离生死也。

迦叶如来真身功德如是(至)为欲调伏诸众生故。

案。僧亮曰。结上应身。虽生不生。

善男子汝今常知如来之身即金刚身。

案。僧亮曰。以本迹相。即双结也。

汝从今日常当专心(至)说如来身即是法身。

案。僧宗曰。备上众德。本迹相关。其旨显然。劝令受持。广弘化也。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亦当为人如是广说。

案。智秀曰。领解也。

唯然世尊如来法身金刚不坏而未能知所因云何。

案。僧亮曰。答问复以何因缘。得大坚固力也。下文举护法为因也。僧宗曰。答因中有四段。第一列三种章门。所谓护法引证开制也。第二广此三也。第三明末代通法人也。第四明不但通经。亦协通律为化也。宝亮曰。就此答中。大分为三。第一总答。以护法为因也。第二佛自引证。我昔亲行此因也。第三从持正法者。不受五戒。广辨护法之相也。护法者。不出二途。一者据万行为端。自守戒行。任持在心。二者不顾形命。但使法弘也。若能弘。建立之心令恶改。而法通者。故佛于下文。叹护法者。自利利人之功胜也。智秀曰。大分此答。为两段。第一举问求答。第二正答也。答中又有二别。一略二广也。此即大分中之第一。举问求答也。

佛告迦叶以能护持正法因缘故得成就是金刚身。

案。智秀曰。此下正答中。第一略门也。有两翻。此第一直答。

迦叶我于往昔护法因缘(至)是金刚身常住不坏。

案。僧亮曰。护法法全。是故感得身不可坏也。智秀曰。此第二自举往昔。略为证也。

善男子护持正法者(至)守护持戒清净比丘。

案。宝亮曰。下文显出家之人。有三品。在家之人。蠲去下品。唯出中上也。若不受五戒。而忘身护法。令法得通者。此实大勇猛也。出家通法之人。所以应与护法白衣持刀杖者俱者。此就末世之中为论耳。智秀曰。此下第二广门也。有三翻。第一明在家人护法。第二引证。第三明出家之人。护法之法也。从此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第一辨在家之人护法。有二翻。第一正明护法。第二迦叶难也。此即第一翻也。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当知是辈是秃居士。

案。僧亮曰。与刀仗者俱。律有诚制。不名清净。故须问也。僧宗曰。向列三章门。今欲广释护法之相。先假执声闻教中。唯以独静为上。今佛释此非上。以护法为胜也。智秀曰。此下第二翻也。为难之辞。虽在比丘。而实为显在家之人。护法之法。

佛告迦叶莫作是语言秃居士。

案。僧亮曰。此下举三种比丘。前出中品。次出上品。后出下品也。

若有比丘随所至处(至)当知是人无所能为。

案。僧亮曰。此举中品比丘也。宝亮曰。昔以持律为上品。今云是中品者。以其不能广利于物。自守而已故也。

若有比丘供身之具(至)如法治之驱令还俗。

案。僧亮曰。举上品比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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